鲁莽阿姨烫伤小孩,悔!法院判决:赔!
2023-05-23 14:44:50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株洲高新区(天元区)融媒体中心 | 编辑:刘哲林 |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4814

本是朋友间一场开心的聚餐

但在聚餐过程中小孩被烫伤导致毁容

后续赔偿怎么办?

来看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的

这起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一案


基本案情

      小刘的母亲与文某系朋友关系,钟某系双方共同好友。2021年7月,小刘的母亲带着小刘,邀请文某一起到钟某店面内做饭聚餐。该店面厨房位于二楼,因场地受限,炒菜的接水和倒水都在厕所。小刘母亲炒了几个菜后,由文某负责炒最后一个菜。文某在煮完腊肉后见厕所门呈打开状态,便直接将锅中的沸水倒向厕所,造成当时独自到二楼上厕所的小刘面颈、胸腹部、背部等烫伤。

      小刘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急诊治疗,初步诊断:沸水烫伤头面颈、胸腹部背部及四肢20%TBSA、浅Ⅱ度15%、深Ⅱ度5% 及额部、左脸颊耳后、左肩部膝部5%深Ⅱ度烫伤。经鉴定,小刘构成十级伤残。事情发生后,文某支付了医疗费16000元。后双方就赔偿责任问题未达成一致,遂诉至法院。

      天元区法院审理认为,文某在炒菜时往厕所泼沸水的行为,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,其往厕所泼沸水时未确认厕所无人,严重违反了一般人的谨慎注意义务,存在重大过错,应承担侵权责任。小刘仅有五岁,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认知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均较弱,其母亲作为监护人有义务保护小刘的人身安全。小刘的母亲先前在二楼厨房炒过菜,应当意识到二楼厕所不仅湿滑,而且存在被倒入沸水的可能。在这种情况下,小刘的母亲独自让五岁的小刘到二楼上厕所,未尽到监护职责,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。法院核定,小刘的损失合计125,622元。最终,法院认定文某对小刘的损失承担80%的赔偿责任,小刘母亲未尽到监护职责,承担20%的责任。一审判决后,双方均服判息诉,文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。


    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: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民法典的上述规定,明确了侵权责任中以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、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补充的归责原则,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。

      此外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:“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”这是民法典关于“过失相抵”原则的规定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,被侵权人或受害人也有过错,法院可依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侵权人或加害人的赔偿责任,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。

      本案中,被告和原告母亲对于损害的发生均存在过错,根据上述过错归责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,法院依法酌定对于小刘人身损害结果的责任承担比例,即由被告承担80%、原告母亲承担20%的责任。


责编:刘哲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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